构建多部门联动的“查诬”“澄清”大工作格局 ——我省两个《办法》解读
近日,省纪委监委机关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湖北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湖北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构建起多部门联动的“查诬”“澄清”大工作格局,“查诬”“澄清”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诬告者亮剑、还清白者清白,为干事者撑腰,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有力推动全省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我省为什么要出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两个《办法》与前期省纪委监委机关出台的相关制度的区别是什么?近日,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量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当干部因不实举报受到委屈、被人误解时,组织上要为他们说公道话,为他们加油鼓劲、撑腰壮胆,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该正名的公开正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我省多部门联合出台两个《办法》,持续推进全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健全完善各职能部门贯通联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2020年3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诬”“澄清”工作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查处诬告陷害行为897人,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开展澄清21543人次。
目前,我省“查诬”“澄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此次省纪委监委机关对标上级制度规定、总结实践做法,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两个《办法》,从党委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协调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高度,明确了“查诬”“澄清”工作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在“查诬”“澄清”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进行细化明确,实现了职能部门之间贯通协同,从制度机制层面有效解决了协作配合不够有力等方面问题。
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湖北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共六部分16条。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认定权限,以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查诬”工作领导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诬”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第三部分,“查诬”工作基本程序、处理处分及从重、从轻的具体情形。第四部分,“查诬”与“澄清”工作之间的衔接。第五部分,把“查诬”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安排。第六部分,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
《湖北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共五部分16条,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开展“澄清”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澄清”工作领导体制。在强化党委领导的同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核实、谁澄清”的原则开展“澄清”工作。第三部分,开展“澄清”工作的适用情形、把握重点、基本程序、主要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第四部分,把“澄清”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并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任务。第五部分,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
两个《办法》与省纪委监委相关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2020年3月省纪委监委印发的“查诬”“澄清”办法主要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用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诬”“澄清”工作的职责权限。此次我省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两个《办法》,聚焦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在适用主体、调整范围等方面较之前都进行了拓展。
从适用主体看,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既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也包括组织人事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从调整范围看,此次出台的“查诬”办法将“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错告问题进行反馈提醒、批评教育后,行为人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作为诬告陷害行为,纳入查处范围。此次出台的“澄清”办法将“查无实据”的检举控告纳入“失实检举控告”范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展澄清工作。这些调整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更能发挥“查诬”“澄清”综合效果。
从贯通机制看,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进一步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从“查诬”“澄清”整体工作层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工作衔接等进行了程序性规范,形成了定期会商、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办理结果反馈、联合惩戒处置等具体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此前工作主体、程序不清晰、不明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工作开展。
如何抓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多措并举,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
切实抓好制度执行。两个《办法》不仅涉及纪检监察机关,还涉及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协作联动,跟踪了解工作进展,及时解决两个《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同时健全完善定期会商、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推进“查诬”“澄清”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强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各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干部准确理解掌握两个《办法》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查诬”“澄清”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适时修订完善2020年3月印发的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诬”“澄清”办法,与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一起,构建起规范细致的“查诬”“澄清”制度体系。
切实加强调度督导。将“查诬”“澄清”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总体工作安排,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本级“查诬”“澄清”工作情况进行督办调度,强化各成员单位之间协作联动,推动形成激浊扬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工作合力,为我省全面推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和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凝聚团结奋进强大力量。(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孙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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