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
郑某某原为华东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大队长。2016年9月,郑某某带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辖区某肉联厂检查生猪屠宰情况。
进入该厂后,郑某某等人发现大量疑似被灌水的待宰生猪和桶装不明药物、兽用注射器等可疑物品。郑某某未按规定对该厂作出停业整顿处理,仅是口头要求停产。
事后,郑某某未按规定对该案继续开展调查取证,也未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反而将线索消极搁置、不予追究,致使该肉联厂继续实施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行为。
2020年4月,该县纪委监委对郑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5月,郑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1月,郑某某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纪法依据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整理:金辰 漫画:肖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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