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
曾某原为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某镇派出所民警。2018年2月3日,其在值班期间抓获了被外地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罗某。曾某以可为罗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授意辅警向罗某家属索要2.2万元“办理费用”。
曾某通过罗某得知另一网上追逃人员丁某也潜逃在该镇,便让罗某通知丁某前来接受处理。丁某到案后,曾某以相同理由向丁某家属索要“办理费用”2万元,在明知不得释放在逃人员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丁某释放。
几天后,外地公安机关民警来到古蔺县办理罗某移交事宜,曾某在移交过程中,未按规定通报曾经抓获丁某这一情况,并协调为罗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古蔺县监委对曾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曾某被开除公职。2020年5月,曾某因犯受贿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四川省古蔺县纪委监委 漫画:胡媛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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