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要防止“四种病症”
今年7月8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利器”。当前,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在紧锣密鼓地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然而,笔者发现少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学习不实、运用不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四种病症”。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糊涂病”。当前,少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还存在思想认识上不清醒,行动上不自觉的问题。有的认为学《问责条例》是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的事、是领导干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知道大概就行;有的认为中央颁布的党规离自己太遥远,学不到、学不好;还有的认为学习《问责条例》对自身工作没太大帮助,学而无用。
二是学习宣传上的“迟钝症”。《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党组织相继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但行动迟缓。有的没有及时组织专题学习,而是在其他学习活动中“搭顺风车”;有的学习不深入、不透彻、不全面,只在会上念一遍就不再过问;有的流于形式,做做样子,拍张照片,发篇消息,应付交差。
三是贯彻执行上的“软骨病”。有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问责条例》上还存在失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有的搞好人主义,不敢担当,不敢亮剑;有的避重就轻,需要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的,用通报、诫勉等方式替代;有的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前途,搞“选择性”问责,需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只对分管领导或负责具体工作的党员干部“一问了之”。
四是履职尽责上的“恐惧症”。在问责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有少数党员干部产生了干事创业“恐惧症”,不担当、怕担当。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作为、不干事;有的干起工作来畏手畏脚、不敢为;有的等待上级指示,拖沓应付,工作上不主动、慢作为。
以上“四种病症”的存在,影响了《问责条例》在基层的学习贯彻效果。对此,必须分类“诊断”、对“症”下药,彻底根治。
首先要服头脑“清醒剂”。党中央颁布实施的《问责条例》是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出发,把问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集中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全党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头脑清醒、认清形势,正如十八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要“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使问责成为常态。
其次要吃宣传贯彻的“复方丸”。当前,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采取专家解读、讨论交流、撰写体会、知识测试等多种方式,掀起学习宣传《问责条例》的热潮,同时要将中央之前颁布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和六中全会通过的新准则、条例等系列党内法规一起融会贯通,准确把握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具体规定,真正把《问责条例》刻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
第三,要补好问责不力之“钙”。一方面要补“精神之钙”,要树立多批评人才能少处理人,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综合运用问责方式,让党员干部“挨了板子就能长记性”,要防微杜渐,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另一方面要补“行动之钙”,要抓住“关键少数”,聚焦突出问题,力求责任要问准、追究要到位,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之有据。
最终,要打好干事创业的“强心针”。党中央出台《问责条例》的最终目的不是问倒干部,而是促进履职尽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甩开膀子、迈开步子,大胆干事、勇于担当。要克服作为有“风险”,不如来个“慢作为”、“不作为”的错误观念,“不作为”同样是违反党纪,是违背党的宗旨的,“不作为”同样要追责。
(作者:孝南区委副书记 盛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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